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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矿业权审批实现“三提升”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量:1084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矿业权审批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强化保障,实现审批效率、管理服务水平和部门形象“三提升”。

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黑龙江省在前期市场配置矿权、下放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要件等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出台《意见》。《意见》明确了矿产储量评审主体责任,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对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时效性负主体责任;提出逐步向市场放开评审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审机构,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随机抽取、信誉管理,落实终身追责制。

《意见》指出,储量评审备案自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受理之日起实行限时办结制。储量管理部门实行评审结果“真备案”,备案机关主要负责规范评审机构建设、信誉管理等。探索建立储量管理新机制,由重视事前管理转为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储量备案登记事后随机委托第三方监管评审机制。

《意见》要求,提高矿业权会审针对性和时效性,规范受理渠道和程序,探索建立厅内会审“云平台”。实行分类会审,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特别会商制度,建立规范化的会审材料文书模式,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审批中各层级责任。

《意见》还规定,实行矿业权管理涉及的评审、备案、审批岗位人员交流制度。要加强矿权审批队伍建设,面向全厅遴选优秀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形成数量充足、“一专多能”的协同配合审批人员梯队。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改变了原有的储量评审备案模式,采取事后随机委托第三方监管评审机制,权责更加明晰;省级层面评审机构由原来的一家增加至3家,打破了垄断;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逐步建立了评审机构。下一步,该厅将进一步探索完善制度,使矿业权审批工作更加高效高质、科学规范。


关键词:黑龙江 矿业权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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