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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要统筹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碳减排行动,引导企业更好落实原料替代、燃料替代等防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据悉,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
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50%左右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征求意见稿提到了有组织排放指标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mg/m³。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原燃料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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