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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出台 鼓励举报无证排污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量:103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分行业推动辽宁省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明确在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6年年底,辽宁省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同时,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方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计划》提出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辽宁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计划》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

《计划》提出四项重点任务。1.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2.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3.加强后续监督管理。4.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将制定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数据。

为保障《计划》取得实效,辽宁省将制订《辽宁省环境督查方案(试行)》,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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