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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有关生态文明指标考核的一系列办法,只是国家对地方生态考核的总体要求,接下来,各地政绩考核制度怎么改、最终是否能让生态考核真正“重起来”,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为此,必须对统计数据造假零容忍,还要推动考核数据和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印发多个涉及生态文明指标的考核,比如,由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统计局、环保部、中组部等基于此文件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均对生态环境指标赋予高分值和高权重。
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唯GDP”的官员政绩观有着很大关系。在很长时间内,GDP都是官员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权重远超环境保护等。因此,在缺乏足够约束条件的大背景下,很多官员在面对环境保护与GDP增长的取舍时,往往倾向于后者,甚至与企业“合谋”或对其环境污染行为“视而不见”。生态环境权重增加,必然让官员纠正环境保护与GDP增长的扭曲关系,促进官员的环保守法水平,真正激励其从“唯GDP”发展向绿色发展转变,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提升。
现实中,地方官员在环保方面知法违法、明知故犯的不在少数。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共覆盖全国16个省份,其中,立案侦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督查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立案侦查、被拘留和问责的人中有不少是政府官员甚至就是环保部门的官员。
而地方官员的环保违法行为,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中找到答案。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是个无意识、无偏好的“稻草人”,公共行为和公共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家和官员的动机支配。官员可以被看作是“理性经济人”,与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和厂商的行为目标并无差别,前者是政治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后者是效用和利润最大化。因而,地方政府官员会基于利益最大化,做出环境违法或保GDP增长的所谓“理性”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考核目标是可以引导被考核对象的决策行动的,加大对官员在生态环境质量方面的考核显然会产生正面效应。
更重要的是,激励的作用有时候会远远大于惩戒。一来,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通常有权选择监测污染者的频率和施加处罚的大小,因为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无需等到违法再实施惩戒,如若推行激励机制,应该就可以提高环保水平。二来,惩戒成本较高,官员的环保违法行为未必都能被发现,即便被查处或惩罚,“能拖就拖、能瞒就瞒”也可能成为一个“理性”选择。所以,与其惩戒,不如激励。
当然也要看到,上述有关生态文明指标考核的一系列办法,只是国家对地方生态考核的总体要求,接下来,各地政绩考核制度怎么改、最终是否能让生态考核真正“重起来”,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为此,必须强化问责,对统计数据造假零容忍;还要推动考核数据和信息公开,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确保政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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