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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钢纤维增强耐火浇注料JCT 499-1992(96)
标准号: 发布日期:2018-11-30 实施日期:2018-11-3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用钢纤维增强耐火浇注料(以下简称钢纤维浇注料)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与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材工业窑炉用的钢纤维浇注料,也适用于其他工业热工窑炉用的钢纤维浇注料。

2引用标准

GB6900.4粘土、高铝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E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铝量

GB8932.3致密耐火浇注料常温抗折强度和耐压强度试验方法

GB8932.4致密耐火浇注料稠度测定和试样制备方法

GB8932.5致密耐火浇注料线变化率试验方法

3定义

钢纤维增强耐火浇注料是指以高铝矾土熟料或刚玉等为骨料和粉料,加入结合剂和适量的耐热不锈钢纤维,也可加入适当的外加剂配制而成的浇注料。

4分类

按性能分为普通类和高强类4种型号:FAFCFHAFHC

5技术要求

5.1钢纤维浇注料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5.2若有其他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试验方法

6.1试样制备按GB8932.4的规定制备试样,试样尺寸为40mm×40mm×160mm

6.2三氧化二铝按GB6900.4进行分析。

6.31100℃烧后线变化率按GB8932.5进行测定。

6.4常温状态下抗折强度及耐压强度按GB8932.3进行测定。

6.51100℃~室温水急冷急热循环5次后的抗折强度

按附录A(补充件)进行测定。

7检验规则

7.1产品组批

钢纤维浇注料按同一型号组批,每批不超过20t,原料变更时,应另组批。

7.2取样方法

每批为一个取样单位,取样应有代表性。每批应由其中510()中等量取样,总量不少于15kg,该样分为两份,一份按第6章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另一份作仲裁封样(封样保留时间为4个月)

7.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时,按7.2条规定重新取双倍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定该批浇注料为不合格。

8包装、标志、贮存与运输

8.1包装可用密封桶装,也可用防潮、耐磨、不被钢纤维刺破的袋装。具体包装形式可根据用户要求商议。每桶()净重40±1.0kg25_+0.5kg

可根据用户要求将钢纤维、结合剂或外加剂单独包装。

8.2标志

在包装桶()上应注明品名、型号、净重、包装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8.3贮存与运输

应贮存于干燥库房中,密封桶包装有效贮存期为6个月,袋装有效贮存期为4个月。装运中,应有防潮措施,严禁受潮。

9质量证书

钢纤维浇注料出厂时,应向用户发出包括品名、型号、重量、包装日期、质量检验结果及施工参考加水量并加盖生产厂质检印章的质量证书。

 


关键词:耐火浇注料 氧化铝 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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