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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
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0号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城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海城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菱镁矿山企业开采秩序,确保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菱镁矿山企业进行复产复工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有序展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良好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全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为确保全市菱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海城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闻 然 市委书记、市长
副组长:杨润松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崔 京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张志勇 市安监局局长
周国忱 市环保局局长
李振菏 市经信局局长
王守壮 市国土局局长
王永胜 市林业局局长
何传昌 市水务局局长
李春廉 市税务局局长
李富申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 东 马风镇党委书记
张 欢 八里镇党委书记
李鹏飞 牌楼镇党委书记
于 波 析木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张志勇(兼)、副主任由安监局副局长徐景安担任。主要负责对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制定、综合协调,工作总结、资料收集等工作。
三、验收范围
全市菱镁矿山开采企业。
四、工作职责
安监局: 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4号)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国土局:1、采矿许可证是否有效
2、开采方式及开采矿种与实际是否相符
3、开采范围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开采范围(平面和垂直范围)
4、是否越界越层开采
5、是否超能力生产
6、排土场是否受地表塌陷、滚石、滑坡以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影响
公安局:1、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独自爆破应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应有合法有效的爆破协议;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场应完善避炮设施。
2、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环保局:负责对菱镁矿山企业污染整治环保审核方面的工作。
水务局:负责对菱镁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方面的检查验收。
林业局:负责对菱镁矿山企业占用林地方面的检查验收。
经信局:负责对菱镁矿山资源开采是否符合《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要求。
税务局:负责对菱镁矿山企业税收方面的检查验收。
各镇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菱镁矿山企业隐患整改和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初审、申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五、阶段划分及时间
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隐患整改阶段(2018年10月20 日-2019年6月 30日)
1、企业申请
各菱镁矿山企业要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制定《隐患整改设计方案》,并向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提出安全隐患整改申请。经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统一上报安监部门予以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得出具体整改意见及火工材料数量。每个矿山开采企业的《隐患整改设计方案》经安监部门批准后,依据本企业《隐患整改设计方案》,聘请原设计单位制定《隐患整改进度计划》(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部位、整改时间、工程量、火工材料使用数量及整改达到的目的等)。《隐患整改进度计划》经专家签字后,企业方可填写《菱镁矿山企业隐患整改申请表》,并报所在镇(区)政府初审。
2、镇(区)初审
当地镇(区)政府收到《菱镁矿山企业隐患整改申请表》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菱镁矿山企业相关材料及作业现场进行初审,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3、部门审核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菱镁矿山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菱镁矿山企业隐患整改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4、审批备案
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统一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菱镁矿山企业隐患整改申请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备案,并将批准的菱镁矿山企业名单通知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
隐患整改阶段的火工材料由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火工材料供应由海城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负责,严格按照审批数量供应火工材料;爆破作业由海城市聚威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二)第二阶段:复产复工验收阶段(2019年7月1 日-2019年8月31 日)
1、企业申请
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4号)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自检自查结束后,填写《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审核验收意见表》,并报所在镇(区)政府初审。
2、镇(区)初审
当地镇(区)政府收到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菱镁矿山企业相关材料及作业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审核验收意见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
3、部门验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山开采企业复产复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审核验收意见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4、审批备案
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验收意见,统一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申请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备案,并将批准复产复工的菱镁矿山企业名单通知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
(三)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1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要求在海城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相关要求
1、严格要求,统一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菱镁矿山企业隐患整改申请表》和《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审核验收意见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各自的审核验收标准。菱镁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设计方案》和《隐患整改进度计划》实施作业。隐患整改期间,火工材料不得用于生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停止火工材料供应,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隐患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标准、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菱镁矿山企业,由企业提出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各成员单位给予科学、合理的整改时限,经过再次整改仍未达复产复工条件的矿山企业,领导小组将不再予以验收。
2、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各镇区、各成员单位、菱镁矿山企业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特别是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复工复产验收的准备工作,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开展验收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查,不能降低标准,上报的材料要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3、措施到位,确保安全。对批准复产复工的菱镁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不得有“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及“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行为。各镇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在隐患整改期间,要安排专人盯守菱镁矿山企业是否按照《隐患整改进度计划》进行,发现企业不按照《隐患整改进度计划》整改的,要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菱镁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是监督菱镁矿山企业在隐患整改期间是否按照《隐患整改设计方案》和《隐患整改进度计划》实施整改,发现以隐患整改的名义进行采矿生产作业的,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停止火工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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