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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编制情况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量:1735

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镁制品加工企业污染整改任务,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速镁制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起草了本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为9个部分,后面附《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产能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本指导意见核心是采取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措施,从而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先进、产品高端的镁制品行业发展新模式。

在指导意见中,确定了限制类别、鼓励类别,明确了项目的选址区域。在限制类别中,重点明确了“未取得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将限制审议。也就是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方可建设。

在指导意见中,设定了产能标准,具体为:单台轻烧氧化镁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单台烧结镁砂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单台、单班电熔炉装置规模≥5000吨/年;单条浮选生产线处理低品位矿石能力≥20万吨/年;单条不定形生产线≥5万吨/年。

在指导意见中,限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依据《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限值。

在指导意见中,建立了联合审议制度,确定了审议程序,具体审议程序为:

1.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先行向所属开发园区、镇(区)申报项目,相关开发园区、镇(区)在征得市联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新工艺、新技术、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等情况进行论证,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经信局、环保局负责分别聘请专家,相关费用由所属开发园区、镇区给付)

2.由相关开发园区、镇(区)收集、初审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并出具审议意见。

3.拟投资的项目单位取得审议意见后,实施替代镁砂窑炉的拆扒工作,待完成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置换后,将影像资料报送至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同时,明确了对于经济发展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批。

在指导意见最后,附“产能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程序”,明确了由市经信局负责产能认定,由市环保局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认定,并详细确定了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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