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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量:159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做好镁制品加工企业污染问题整改,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严防镁制品窑炉污染反弹,活化闲置资产,结合海城关闭镁制品窑炉实际,起草了本方案。

本方案共6个部分,分别为:拆除原则、拆除范围、拆除方式和时限、资金补助标准、资金补助程序、职责分工。

方案中,明确了拆除范围。具体是:未按照2016年省、鞍山市和海城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取得环保备案手续,被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镁制品企业窑炉。按照《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未通过审核的窑炉上报市政府实施停业,此类窑炉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市政府将实施关闭,关闭窑炉的拆除工作按照此方案执行。

方案中,明确了拆除方式和时限。一是自行拆除阶段(2018年6月1日-9月30日)。由窑炉所有人提出拆除书面申请,上报属地镇(区)政府,经其初步核实和拍照后,将资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按照相关规定会同镇(区)共同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共同出具确认意见后,所有人即可自行实施窑炉拆除。持有人在将窑炉拆除过程中和拆除后要通知属地镇(区)或自行拍照,留存拆除窑炉的影像资料。二是依法强制拆除阶段(2018年10月1日-11月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法规,由属地镇(区)负责,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进一步核实企业窑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同时,我们积极鼓励企业拆除现有工艺、技术落后的传统镁制品窑炉,此类窑炉不受时限限制,随时申请,随时审核确认。

方案中,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镁制品窑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为:轻烧反射窑每台补助5万元;重烧镁砂窑每台补助10万元;中档镁砂窑每台补助15万元;高纯镁砂窑每台补助20万元。此标准依据是以前,省环保对于淘汰落后窑炉的补助标准。此外,我们确定了资金补助程序,具体为:窑炉所有人将拆除的窑炉影像资料和确认意见上报属地镇(区),经其报送市环保局,并共同进行现场审定出具审定意见后建档留存。补助资金由新建镁制品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由环保局负责协调,由相关镇(区)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情况进行置换。

方案最后,明确了相关镇区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附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海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


关键词:海城市 镁制品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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