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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退出矿权补偿仍无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量:1364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扬博士看来,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退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首先,准确的界定矿业权的“合法身份”是一个难点。

他在《中国发展观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从划定保护区的过程来看,在产权方面一开始就有很多糊涂账: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区时长期执行“早划多划、先划后建”方针,多数自然保护区在计划设立时未征求拟纳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权利人以及村镇居民的同意,未通过补偿、置换、征用等措施与原来的权利人达成协议,《自然保护区条例》也未对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自然保护区的权利人身份,主管部门的权责、权利受损如何维权”等问题大多无明确的法定结论,保护区管理机构因此难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两个统一行使”。

其次,矿业权退出后的补偿,钱从哪来。

对于“建立已设矿业权逐步退出机制”,苏扬的理解是,矿业权的退出,不是简单退矿,而是科学退矿(生态系统评估、生态恢复过程观察、公众监督和参与)并形成善后机制(资金机制、战略储备矿的权属和后期审批程序、资源监测),即要想退矿首先算账。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合法审批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补偿申请。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应列入政府预算或相关专项资金中。

朱清认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在短期没有经济上的赢家;从长期来看,社会和当地有生态环境的红利,但是各级存在赔偿和补偿经费压力。所以,深入思考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经济关系在当前尤为重要。

他建议,对于退出的矿业权可以考虑跨期的赔偿方案,自由组合“价款退回”、“固定资产投资”及“未来预期收益”。同时,要认清当前国内矿产资源的消耗从高速增长转变为中低速增长,石油、天然气、铁、铜、铝、钾盐等重要矿产的对外依存度高居不下,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压力大等急待解决的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构建长效机制;坚持多规合一,认真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抓好保护区矿业权管理的源头管控;加强对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具体程序的研究,构建保护区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中长期看,保护区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要纳入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要认真破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一证载两权”的问题,统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不同属性自然资源的产权重叠、产权竞合、产权束归属、产权退出等一系列问题。

据悉,针对自然保护区内矿权退出,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正在路上。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矿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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