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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量:3909

辽镁〔2017〕1号

鞍山、抚顺、丹东、营口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大我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镁产业综合治理成果,推动镁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大我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我省镁产业综合治理成果,推动我省镁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现状及形势

菱镁资源是我省珍贵的工业特种资源,储量丰富,占全国的85.8%,占世界的20%。我省是全国镁资源主要产地,从1994年开始对镁资源实行统一保护性管理,并实行“以镁养镁”的政策,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精深加工和行业转型升级,如今已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碱性耐火材料生产基地,镁产业已经成为我省的特色优势资源型产业。

我省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尤其是环保问题比较突出。我省长期以来行业准入门槛低、环保治理水平差,镁矿开采和加工冶炼造成区域生态破坏严重,连片污染问题突出。镁制品加工行业长期没有制定针对性地方标准,导致一些镁制品加工企业没有采取氮氧化物减排措施,高纯镁砂窑炉氮氧化物排放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同时,资源过度开采、无序竞争、产业集中度低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随着国家镁砂出口政策的调整和实行更为严格的环保政策,开展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势在必行。开展镁产业综合治理是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重要措施,也是认真解决镁产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环保、矿山、价格、安全等专项整顿治理为重点,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出口贸易秩序,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向“高效益、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方向发展,实现从资源优势向产业、技术效益优势转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引进和窑炉改造,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严格执法与务实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结合实际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找出路,明确整改的方向和路径。

(三)工作目标。

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矿石开采量有效控制,开采秩序明显改善;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保持稳定,加快镁产业向集团化、标准化、高端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修订《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开发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功能性耐火材料;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工信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要求,制定《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省工信委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引导大型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制品企业和原料企业重组,做大做强企业。(省工信委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3.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装备。组织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对脱硝设备进行联合攻关,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成熟的技术装备在全省进行推广。引导和鼓励镁制品加工企业,尤其高纯镁砂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窑炉改造,解决氮氧化物排放问题。(省工信委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环保治理。

1.完善标准体系,实施清洁生产。全面实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安装高效、稳定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装置。2018年将适时出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在新标准出台之前,烟(粉)尘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以及二氧化硫的有组织排放暂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有关限值要求,氮氧化物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以及二氧化硫的无组织排放暂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关限值要求。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严格环境执法。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重点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境管理粗放、粉尘污染严重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3.严格污染物排放过程控制。限制使用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鼓励各市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天然气燃料替代。生产厂房应采用全封闭措施,加工生产设备应在室内作业。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灰渣等原、配、产、废料,不能密闭的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防治扬尘污染。(省环保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矿山整顿、生态修复。

1.加强菱镁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加大菱镁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力度,对越界开采企业,责令其退回界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省国土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加强无证勘查开采菱镁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对未取得菱镁矿勘查、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省国土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3.加强菱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菱镁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省国土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4.加强菱镁矿产资源开发源头管控。严把菱镁矿业权新设准入关口,加强菱镁资源开采总量控制。(省国土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安全生产整顿。

1.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严把矿山复产复工验收关。严格执行《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复产验收工作程序和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验收合格一家,复产复工一家。(省安监局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与质量提升。

1.依法开展镁质耐火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企业库存产品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省质监局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积极开展镁质耐火材料产业质量提升工作。安排镁质耐火材料相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和发布;鼓励相关技术机构对标国际先进,开展标准比对,推动镁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提升。开展“镁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省质监局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六)价格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或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省物价局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七)税收检查。

依法开展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维护整治秩序。

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山生产实际需要供应爆炸物品量。维护综合治理稳定工作。(省公安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九)资金保障。

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镁产业综合治理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政策鼓励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保护资源和环境。(省财政厅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相关各市综合治理。

相关地区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做好组织、引导、督察和推进作用,将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好本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相关市政府牵头,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工作步骤

此次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和措施,部署综合治理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成督察组,对各市开展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察,确保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涉及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整改时限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总结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区镁产业发展实际,成立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长效、常态化的协调机制、治理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各部门要制定镁产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提出量化举措,规定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工作落实。涉及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期限,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间节点的要求,彻底完成整改。

(三)狠抓整改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深入抓好镁矿开采、镁制品加工等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凝心聚力、全力以赴,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确保取得成效。

(四)加强调度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在治理阶段每月5日前向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问题,重大事项可随时上报,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告省政府。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直部门要不定期派员督察各市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发动公众参与监督,营造镁产业综合治理良好舆论氛围。



关键词:镁产业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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