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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出台环保税税额 部分平移部分上浮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1059

2018年1月1日,环保税将正式开征,各地也纷纷进入备战倒计时。“通过排污费改环保税,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内化环境成本。”环保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税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继“最严”环保督查之后,环保税这项工具也即将落地。

2016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保税法列出了环保税征税税目及税额,也明确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据不完全统计,福建、贵州等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省内税额方案,浙江、江西、江苏、广东等省已经对外公布征求意见方案,广西、四川等省就方案在地市政府或企业层面调研。

各省原排污费适用不同的标准、有高有低,此番“费改税”各省思路也有不同。不少省份将原排污费标准“平移”为环保税税额,部分省份则提高了标准。如福建、江苏、浙江方案等大致平移了原排污费标准,广东、贵州等综合考虑省内环境承载能力(拟)提高税额标准。

多部门协作积极准备

距离环保税正式开征,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正在进行税源摸底,加大企业排查力度,为环保税顺利开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部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环保税法涉及的部分内容加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底,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局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各地加强部门合作作出了示范表率。

2017年8月份,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摸清税源底数,及时交接档案资料,抓紧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等工作。

国庆节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涉及缴纳排污费的企业6395户缴费人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和摸底调查,重庆市地税局与市环保局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

环保部法规司负责人介绍,通过排污费改环保税,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干预,内化环境成本。环保税按排放量征收,多排多缴,少排少缴,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有疑问可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有地方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排污费的收取有一定随意性,“费改税”后除了遵循环保税法,还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处罚等,执法的刚性会加强。排污费原来由环保部门收取,未来将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需要两个部门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监测核定的职责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负责规范征税,环保税的规范度会提高。

不过,也有基层地税人士表示,环保税本身比较复杂,有些环节的认定有难度。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乔宝云表示,政府收费改由统一部门征收,能形成规模效应;环保税部分税目的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也是很好的尝试。但环保税征收层面,需要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还要形成激励兼容的机制,这考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地方税额相继出台

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6.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2016年8月份,环保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对立法的总体考虑进行了说明,在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下,也指出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如考虑各地差异较大,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额标准范围内,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2014年9月份,发改委等部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要求各省在2015年6月底之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该标准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不过,现行各省排污费收费标准差异较大。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低标准,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为5—7倍,上海为3—6.5倍,江苏为3—4倍,河北为2—5倍,山东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低标准的2.5—5倍,湖北为1—2倍。

各省在确定未来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环保税税额上,也有不同的考虑。

9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环保税福建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总体遵循“税负平移”,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如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9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贵州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为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两倍。

2016年贵州全省排污费征收4.46亿元,远不及当年环保支出85.34亿元。贵州方案指出,贵州目前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上浮之后仍处于全国中下水平,与周边省份接近,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从已经公布方案的省份(尚未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来看,也大致遵循这两条道路:要么平移,要么上浮。

如浙江、江苏总体遵循“费税平移”。如浙江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而江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

广东方案则有所上浮。9月30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拟定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张斌表示,环保税“费改税”,税收征管的标准要高一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既要发挥环保税治理污染、促进企业更多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还要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改革需要掌握节奏、平衡各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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