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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发布公告,辽宁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3年6月24日,2014年1月1日及2015年1月1日签订了共计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约定辽宁青花按公司提供的砖型及图纸要求为公司加工制作镁砖。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包含公司立即给付原告镁砖价款共计5380万元;及被告给付原告拖欠价款期间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知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青花撤回起诉;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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