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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发改委和能源局印发关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售电。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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