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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8 浏览量:12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2015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2016年我部启动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动态调整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组织已公告规范企业的年度审查

(一)规范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填报和查询工作可依托“钢铁行业规范企业自查报告辅助填报系统”

(网址:http://www.steelside.com,系统开发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自查报告初审工作,有关中央企业负责本集团所属企业自查报告初审工作。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并以光盘形式附企业自查报告。中央企业所属企业自查报告初审意见,需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企业存在变更情形的,于每年5月3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中央企业直接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我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二、实时做好已公告规范企业的整改和撤销工作

(一)各地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已公告规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核实存在停产一年以上、整体退出、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地条钢”等撤销情形的企业,要实时提出撤销申请。我部将实时进行撤销公告。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并核实存在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等情形的企业,实时提出整改申请。我部将进行整改公告,督查有关企业积极整改,吸取教训,持续保持好规范经营。

三、严格把关开展新增规范企业申请工作

(一)各地要采取措施出清“僵尸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原则上各省(区、市)的规范钢铁企业数量要逐步减少。特别是承诺产能总量控制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压减钢铁产能和企业数量。

(二)各地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新增规范企业的申请工作,要结合当前钢铁行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统筹做好本地区和本集团的总量平衡,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列入《规范条件》企业初审名单。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30日前,组织完成2017年规范企业的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工作。结合当前工作重点,暂停2017年新增规范企业申请工作,2018年起恢复申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并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集团所属企业的动态调整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后各年度具体工作按此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关键词:工信部、钢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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