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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明确提出:“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
然而,由于缺乏科学的矿产开发理念以及急功近利的经济发展思想主导,一些矿区走了一条逆生态化之路,矿产资源开发处于无序和粗放状态,造成资源浪费、效益低下、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道路损毁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因此,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化治理新路径,破解矿产资源无序和粗放开发的难题。所谓生态化治理,就是采用新治理手段纠正经济发展中偏离生态保护的经济行为,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起来,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统一起来。
完善产权制度,明确权属与责任产权制度是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对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至关重要。因此,要完善产权制度,改变矿山权属不清晰、产权进入和退出不顺畅、非法盗采严重等现状。
首先,要构建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划体系。矿业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矿产开采状况、条件、储量、矿种、运输等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矿产资源的总体规划。一方面建立健全矿企有序退出和进入机制,使得矿业权能顺利变更,优化矿山产权的配置;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地设置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逐步实现“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优化矿产开采活动的区域布局,从而保护好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矿产开发的集约度。
其次,探索矿权出让新模式。按照“矿山布局合理、矿业效率提高、矿权设置科学、安全生产改善、矿山环境优化”的目标和原则,强化政府引导,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开采条件好、矿山资源好、综合利用率高、对周边环境影响小的矿山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扩区增储。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照“存量资源效益不变,增量资源效益共享”模式,在新矿权成交后返还原矿业权人资产评估价值。
再次,打击非法盗采行为。非法盗采行为会破环矿业权的法定归属,扰乱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必须打击。一方面,组织精兵强将,打造矿山执法队伍;另一方面,创新矿产资源执法监管方式,构建执法平台信息系统、无人机等新型监控设备,对矿企的矿权接线、采矿面作业实施在线监控,实施“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新兴立体网络管理模式。
突出“多规合一”,严守生态红线矿产资源的绿色开发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首先,严把准入关口。突出生态开发绿色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矿产资源开发底线,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建立按部门职能职责“联合探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机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在矿业权出让时,加强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环境生态和森林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坚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其次,发展绿色矿山。对矿山从矿石开采、安全评价、环境损害评价、水土保持、矿山用地、林地等方面进行验收整改,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企不允许开工生产。大力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复绿工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企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
再次,完善矿企运输。针对矿企运输车辆运行中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及环境问题,应探索实行“五限一禁”全方位管理体系,即“限行、限载、限量、限速、限行、严禁泼洒”,对所有矿山运输车辆统一安装GPS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速,在重点路段设置治超站点,并组织治超队伍,流动执法,遏制超速、超载、超时。此外,要投资建设矿山物料运输专线,解决原有运输能力不足、运输成本高、道路损毁严重、交通压力大、粉尘和汽车尾气污染等问题,推进矿山开采的绿色化发展。
强化创新引领,提高产业竞争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支撑,是矿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要大力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有效路径是构建技术集群创新体,整合社会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其中,包括政府(牵线搭桥)、大学(培养人才)、研究机构(技术研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企业(创新需求和成果运用),这样才能形成创新合力,极大地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从而提高整个产业的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生态化水平。
总之,要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化治理新路径,摒弃无序开发、低效开发、粗放开发、耗竭开发等旧模式,使得传统矿山转变为机制活、效率高、环境优、生态美的新型绿色矿山,提高矿山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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