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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02 浏览量:19

为推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完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动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作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印发了《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我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优势互补,共同促进我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新《办法》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完善了联动监管方式,并要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需要主动配合并提供需要查验的相关材料,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和内容。

新《办法》特别要求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要求,不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开展重复检查。同时,还要求监管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强化作风建设,促进执法服务质效提升。

从2026年开始,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开展联合监管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服务行为,有效促进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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