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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和《辽宁省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对域内轻烧反射窑进行封停淘汰,现将轻烧反射窑淘汰情况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淘汰工作存在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已公告淘汰企业应遵守承诺,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属地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擅自恢复生产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鞍山市轻烧反射窑淘汰工作台账
监督电话: 鞍山市工信局 王 奥 2290042
海城市工信局 曲行健 3223657
岫岩县工信局 吴 强 7700588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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