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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营委发〔2016〕10号)工作要求,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时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营口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5日
抄送: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营口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以及《营口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营政发〔2014〕23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营委发〔2016〕10号)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2017年出重拳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力求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工程
1、燃煤锅炉淘汰工程。2017年10月31日前,市建成区10吨以上20吨以下(含20吨)的燃煤锅炉全部取缔;各县(市)区(除市建成区)356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取缔拆除,其中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取缔,建成区外燃煤小锅炉按总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取缔,未取缔的要逐一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各相关县(市)区3月底前要出台燃煤锅炉取缔实施方案,拆除锅炉清单要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工信委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2、20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3月31日前20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全部完成在线系统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未按期安装在线系统的燃煤锅炉要逐一进行监测,对燃煤锅炉超标排放或未按期安装在线装置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全面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各县(市)区(含园区)2017年3月底前编制高效一体化供热规划以及规划环评,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城市建成区内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燃煤热源需经市主管部门审批,采用背压机组或煤炭清洁燃烧技术,单台燃煤锅炉不小于90蒸吨/小时。同时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力争10月31日前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供暖锅炉全部取缔并网。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由各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工业园区、新城镇只能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公用事业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二)实施气化营口工程
1、推进燃气管网工程建设。按照营口天然气发展实施利用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2017年,新建城镇燃气管线30公里,天然气管网覆盖80%的县(市、区)。天然气利用量达到4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等
2、推进机动车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各县(市)区2017年底城市公交车(含企业通勤客车)和出租车全部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制定方案,严控重型柴油车辆,推进液化天然气汽车在重型运输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3、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布局建设,大力推广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质监局
(三)实施清洁能源推广工程
1、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政策,推广太阳能利用等清洁能源技术。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用事业局
2、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完成验收,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物价)
3、推进清洁能源供暖。大力推广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光伏、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工程,年底前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2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住建委
(四)实施燃煤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程
1、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严控煤炭增量。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1593万吨以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工程。出台营口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实施方案,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以植物园周边居民散煤为重点,站前区3月底前全面完成环保炉具安装和散煤替代或其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其他县区政府按照搬迁一批、并网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对不能搬迁、并网的区域(东起庄林路、西至海防堤;南起民心河、北至植物园),10月底前完成散煤清洁替代或其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同时对重点乡镇开展散煤清洁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交通局、市农委等
3、煤炭质量专项整治。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上限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4、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严控污染物新增量。对钢铁、火电、有色金属冶炼、镁制品、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实施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加大对钢铁、电力、镁制品、石化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力度,全面推进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工业有机废气总量排放控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五)实施城市全覆盖工程
1、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建成区内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视频监控;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所有建筑、拆迁工地做到“七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砂场)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进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或覆盖100%落实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房征办
2、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整治。加强道路保洁,扩大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城区机械化低尘道路清扫率不低于85%,市城区盼盼路、学府路、金牛山大街、大庆路、联盟路、青花大街、智泉街等街路机械化低尘清扫率达到100%,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静稳天气发生时不扫),其他道路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市政施工(含道路)中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整治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公用事业局
3、裸露土地覆盖工程。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以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1月底前市城市建成区重点区域内道路两侧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要全部铺设绿色防尘网布,3月底前市建成区重点区域外以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道路两侧不能绿化裸露地面要全部完成绿色防尘网布铺设工作,做到“黄土不露天”,年底前全市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25.7公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公用事业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农委
4、堆场扬尘污染整治。按照《营口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营政办〔2016〕80号)标准要求,全面开展砂石料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煤场、工业企业堆放场整治,对未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要依法处罚、取缔或清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用事业局
5、渣土等散料运输车整治。按照《营口市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工作实施方案》(营政办明电〔2016〕12号)的要求,对盼盼路、学府路、金牛山大街、大庆路、联盟路、青花大街、智泉街、滨海公路等重点地段布控及交通路面监控,禁行散料运输车辆,按一定路线绕行。加大夜间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上限查处。强化施工工地、市政工程等项目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市主城区。其他各县(市)区要制定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密闭实施方案,5月底前城区内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要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同时要落实专人上路检查,对渣土、砂石运输车实施全天候监管,杜绝渣土、砂石运输车沿途撒漏现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房征办、市住建委、市公用事业局等
6、餐饮业油烟整治。市建成区要对烧烤以及其他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期安装或不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市建成区外各县(市)区要制定整治方案,年底前烧烤以及其他餐饮服务业油烟要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六)实施绿色交通工程
1、加快编制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逐步提高城市公交、轨道交通承运比重,2017年主城区计划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145台,城区公交车100%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为3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2、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环保绿标区”要求,市本级主城区内盼盼路、学府路、大庆路、金牛山大街、智泉街等重点路段开展机动车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对尾气超标车辆、黄标车、无标车依法进行查处。2017年3月底前,市本级以及其他县(市)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绿标区范围,禁行黄标车,利用公安电子监控系统查处。市本级实施道路遥感监测,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全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6795辆。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3、油品控制工作。实现全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不得继续供应车用乙醇汽油及车用柴油之外的普通汽油、车用甲醇汽油、普通柴油等其他油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七)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
1、推进实施秸秆利用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8号),5月底前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划定禁烧区,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同时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组,解决农村秸秆在集中时间段露天焚烧和烧荒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出台扶持政策,设置专项补助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初步建立起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农委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
(八)实施工业提标淘汰工程
1、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作,重点行业整治工作。以钢铁、电力、石化、燃煤设施等为重点,6月底前对重点排污设施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完成在线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依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措施、未按要求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上限处罚。华能营口电厂、华能营口热电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按照《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开展石化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各相关企业要编制具体整治方案,经审核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7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整治或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一并进行整治,降低臭氧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开展小散乱差行业专项行动。对全市小浴柜、小塑料、小石材、小选矿等群众信访多、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未有环保审批手续的要坚决进行取缔,对环保设施不健全,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淘汰全部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九)实施镁制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开展全市镁制品企业对标管理整治,巩固成果。各县(市)区以2016年6家环保整治示范企业为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完善镁制品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对重烧窑(含中档镁砂窑等)等重点污染设施5月底前安装工况法传感器,对除尘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同时对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2、加快镁制品行业产业升级。积极推广新技术,加快镁制品行业产业升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园区规划或装备水平低的镁砂、硼砂等工业企业再关停或搬迁一批,实现园区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
1、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能力。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环境质量空气自动监测站要全部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要实时在本地区网站上时时对外发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实施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控全覆盖工程。围绕市主城区及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布点监测,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对重点企业、道路、建筑施工工地要加密布点,7月底前,简易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控装置要全部建成投运,并实现联网运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覆盖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开展大气重点污染源调查工作,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同时5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按照应急预案措施严格进行管控,快速反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细化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是年度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计划,责任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主要领导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靠前指挥,亲自研究调度,亲自督办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责,按照《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营委发〔2016〕10号)具体分工及部门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
(二)定期调度,强化落实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月1日前向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政府。
(三)严格考核、实施奖惩
市政府将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等重要指标纳入市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对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量化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实施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表1 2017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站前区 |
西市区 |
PM2.5浓度(μg/m3) |
52 |
99 |
35 |
40 |
44 |
41 |
PM10浓度(μg/m3) |
71 |
143 |
70 |
127 |
70 |
70 |
附表2 2017年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任务表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台) |
115 |
153 |
69 |
19 |
附表3 2017年更新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车指标分解表
地区 |
市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更新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车(台) |
394 |
27 |
77 |
18 |
7 |
附表4 2017年全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指标分解表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站前区 |
西市区 |
新增清洁能源供暖面积(万平方米) |
4 |
4 |
3 |
3 |
3 |
3 |
附表5 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站前区 |
西市区 |
指标(万吨) |
37 |
116 |
900 |
244 |
24 |
272 |
附表6城市绿化软覆盖和水面面积任务分解表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站前区 |
西市区 |
指标(公顷) |
6 |
10 |
10 |
8 |
2.5 |
15.5 |
附表7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任务分解表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市主城区 |
指标(辆) |
1182 |
1637 |
1790 |
2186 |
附表8 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任务分解表
地区 |
盖州 |
大石桥 |
开发区 |
老边区 |
指标(%) |
84.5 |
84.5 |
90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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