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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市政府于5月24日下发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并通过媒体发布《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通告》,从5月2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环境治理范围、工作分工、工作任务、实施步骤等。要求全市镁制品企业、涉及其他行业企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停产企业达到复产环境治理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继续停产整治;正在生产的企业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复产标准的可继续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停产整治。
镁制品企业(含复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即烟(粉)尘浓度排放限值为200 mg/m3、二氧化硫浓度排放限值为850 mg/m3执行,其他炉窑、生产设施按照类别和燃料性质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待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同时,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方案》还要求全市镁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实施对标整治,9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逾期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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