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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自然资办函[2024]22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相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准信息公示名单
按照《通知》要求,矿业权人填报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各市局要按照“应公示尽公示”原则,认真核准辖区内应公示矿业权底数,明确应公示名单和不纳入公示范围名单,及时督促和指导矿业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填报年度公示信息。2023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矿业权范围。各市申请调整公示底数的请示,请于3月20日前报送省厅。
二、高质量填报年度公示信息
矿山企业要据实填写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矿山基本情况中的年采出矿量、年消耗资源储量,非煤矿山采选指标中的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选煤情况中的原煤入选量,共伴生矿产利用中的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品位、选矿回收率等相关指标,各市局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到应填尽填,保持与储量年度报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确保填报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对存疑信息数据及时提醒矿业权人核实并于填报截止到日前在公示系统内更正。省厅对各市矿业权人填报情况将开展随机抽查,发现矿业权人所填信息严重失真等情况,将直接纳入本年度实地核查专项抽查名单。
今年,公示系统中新增“矿山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表”填报模块(不涉及地热、矿泉水、建筑用砂石粘土),为确保矿业权人准确填报勘查开采信息,请各市局及时提醒辖区矿业权人通过公示系统填报矿山年度储量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当年未动用资源储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停产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扎实开展实地核查
按照《通知》及《辽宁省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规程》(试行)(辽自然资办发〔2021〕70号)文件要求,省厅联合市县局共同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公示信息填报结束后,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公示系统抽取一定数量矿业权人作为实地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包括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资源储量年报数据、违法违规勘查开采、勘查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等,加强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核查。核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专项抽查。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专项抽查名单由厅矿保处、执法处、矿权处、修复处、财务处等责任处室结合各自监管职责提出(未公示上一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矿业权人不在抽查范围内)。请各责任处室于3月31日前向厅矿保处反馈专项抽查建议名单。
省厅将继续组织各市抽调执法人员参与核查,各市局要协调好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省厅共同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同时,各市局要积极申请财政支持,借鉴省厅工作规程,研究建立辖区内矿业权人实地核查机制,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全面提升实地核查率。
四、规范异常名录管理
按照发证管理权限,实施异常名录分级动态管理。对于拟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要明确列入原因,在规定时限内列入。对于辖区内符合移出条件的矿业权人应由发证机关按程序移出。各市局要畅通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加大异常名录清理力度,督促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人加快整改,并于3月31日前将异常名录清理情况报送省厅。
五、强化宣传培训指导
各市局要借助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矿业权人填报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大力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依法办矿氛围,提高矿业权人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主动性、自觉性。加强填报指导,加大培训力度,及时解答矿业权人疑问,提升公示信息准确性。
各市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顺利完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各市局请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3号)
联系人:矿保处 常艳娜,联系电话:024-62789086
执法处 陈星佐,联系电话:024-62789177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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