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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火通规》下,防火玻璃墙的设计要求(强条原文为红色部分):
一、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
2.2.8......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这一条在《建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设计上如需设置通透门厅,只能避开消防电梯厅,将普通电梯厅进行通透化处理了。此要求对于兼用消防电梯的住宅地下电梯门厅的通透性设计来说有一定限制。
除上述前室之外,疏散楼梯间的隔墙是否可以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310)页说的是尽量避免,有特殊需求可以研究,一般情况就不考虑了。
二: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性能不能低于被替代的部位,此条比防火窗的要求要严格。
6.4.9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建规》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桂2.50 |
不燃性2.00 |
难燃性0.5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难燃性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难燃性0.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难燃性0.50 |
难燃性0.25
|
防火玻璃墙,是由防火玻璃、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组成的系统。防火玻璃墙的耐火性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对隔热性或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条件、方法和判定标准确定。防火玻璃墙必须按整体系统达到相应耐火性能(需要出具防火性能检测报告),而不仅仅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火玻璃就可。
防火玻璃按照是否同时具有隔热性能又分为隔热型防火玻璃(A类)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防火玻璃按照结构又可分为复合防火玻璃和单片防火玻璃。见《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当防火玻璃墙代替防火隔墙时,一般应同时具备耐火完整性能和耐火隔热性能;防火玻璃一般应采用A类防火玻璃。也可选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达到与A类防火玻璃等效耐火隔热性能。具体要求如下:
1)代替防火墙的防火玻璃墙需按耐火极限3.00h的要求,且不能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方式。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墙耐火极限为1.00h,当开窗面积超过一定比例后(各地自定多按50%控制,详见本公众号前文:新《防火通规》下防火窗设计要求),如按防火玻璃墙设计,整体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同时具备耐火完整性能和耐火隔热性能。
3)在公消〔2018〕57号《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文件中,250米以上超高层有更严格要求,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防火隔墙等。
第二条(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第三条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4)在特定较安全情况下,防火玻璃墙的耐火隔热性能可以放宽,仅满足耐火完整性即可。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250页)论述如下:
在建设阶段或既有建筑的改造阶段,当能确定防火玻璃墙任意一侧发生火灾均不会因隔墙所受高温热辐射作用而将火灾蔓延至隔墙的另一侧时,可以不严格要求防火玻璃墙的耐火隔热性能,允许仅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类),而不采用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进行保护。
三、在《建规》中,有三处对设计防火玻璃墙设计要求,虽已取消强条,非强条部分仍然有效,应一并掌握。
1)中庭的防火分隔处:应采用耐火极限1.00h防火玻璃墙。请注意:规范对中庭的防火分区要求比较特别,与其它区域分开的防火隔墙(实际应算防火墙)耐火极限按1.00h要求,如设防火卷帘耐火极限按3.00h要求:
《建规》5.3.2条: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步行街两侧的店铺外侧设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建规》5.3.6.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
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替代实体墙的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OOh,多层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注:此处仅要求耐火完整性,可用C类防火玻璃墙。
《建规》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 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注:在《防火通规》实施指南(217页)有同样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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