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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东北“三省一区”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219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近期,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了《东北“三省一区”区域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三省一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各自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结合以下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白名单: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与危险废物移出地省区的需求和接受地省区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坚持利用处置能力协作、互补与共享,优先纳入能力与需求互补性强、环境影响较小、综合利用价值高的类别。“三省一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白名单”制定原则和自身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本辖区内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可接收类别、数量及对应的接收设施,并抄告其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白名单”企业简化商请、函复等审批程序。

二是推动利用处置能力共享和优势互补。按照“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的原则,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产业互补优势,分类开展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区域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共建共享,以辽宁省为依托建设东北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积极争取建设国家东北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三是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基础信息以及重点产废单位、利用处置能力等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互通。推动危险废物专家团队共建、危险废物鉴别结果互认、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统一。

四是加强危险废物联合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响应。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跨省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以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碱为重点,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同调查处理跨省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因处置能力及地理位置等原因,需要跨省应急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经移出地、接受地双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后,可先行转移处置。

通过《合作协议》的签署,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协作联动,协力做好“三省一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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