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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营口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根据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异常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为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有3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轻烧窑窑头炉门呈敞开状态,轻烧窑配套4组布袋除尘器,除尘器引风机前端管道有漏点,空气通过轻烧窑窑头炉门和引风机前端管道漏点进入烟道内与烟道内的烟气混合。该单位轻烧窑配套的自动监控设备处于运行状态,其中氧气含量19.87%。经调取该单位2022年7月至9月的自动在线监测与工况法传感器平台历史数据显示,该单位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氧气含量均在19%以上。该单位承认空气通过轻烧窑炉门和引风机前端管道漏点进入烟道内与烟气混合稀释排放,导致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氧气含量过高的事实。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1月7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1、通过在线数据平台、用电工况数据平台等非现场检查手段,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生产用电数据,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异常企业,降低发现违法行为的难度,指明核查方向,为现场执法提供第一手资料证据。
2、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并通过现场执法固定证据,对违法企业扩展检查范围,以非现场方式提供检查方向,指明涉嫌违法企业,在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发现违法企业的其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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