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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对海南实行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3~5年内,海南将实现所有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以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今年上半年,要完成煤电、造纸的排污许可发放;年底之前,完成石化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3~5年内,要实现所有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意味着到时所有企业都要持证排污,安全排污。”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表示。
《办法》对海南实行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试点名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单位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排污单位承诺书等材料。其中,排污单位要在申请表中注明污染物产生、排放以及治理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位置、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信息。同时,对位于环境敏感或者环境容量小的地区的排污单位,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排污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履行常规报告、异常报告、事故报告等报告义务。排污单位每年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提供年度报告书面材料。发生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口头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事故书面报告。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的,将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及监管执法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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