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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办法》要求,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办法》明确,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办法》按照市场主导、有保有压、规范操作的原则,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办法》对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一是提高了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水泥项目由1.5:1调整至2: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由1.25:1调整至1.5:1。二是加大低效产能压减力度,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水泥产能以及跨省置换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一律不低于2:1。三是鼓励固废综合利用,湖北、贵州等五省磷(钛、氟)石膏生产水泥项目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四是保障光伏发展需要,新上光伏压延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其次《办法》对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办法》强调了产能指标必须在各省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本地区生产线清单内。为避免“僵尸产能”复活,《办法》规定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另外,明确跨省置换应召开听证会,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办法》还使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包括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内容和格式,增加了产能出让方案表、产能置换方案表等;明确了产能置换发生变更的处理程序;明确了年产能按300天核算。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预计到2025年,光伏压延玻璃缺口较大,光伏玻璃产能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已经显现。因此,综合考虑,为有利于保障光伏新能源发展,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办法》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具体文件会另行发布。
此外,《办法》明确,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按原办法继续执行。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后,按照原办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的,须按照《办法》重新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还指出,近年来,棚改、老旧小区改造等大规模推广两玻或三玻等节能门窗,使得建筑领域玻璃需求增长较为明显。特别是今年以来受国内市场需求恢复、阶段性供应偏紧、发达经济体货币宽松等多重因素影响,平板玻璃价格涨幅较大。为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办法》明确保持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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