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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1年版)”4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1-03-25 浏览量:1355

日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清单》)。该《清单》将于2021年4月1日实施,其中包含免予行政处罚情形22项,从轻处罚情形8项,例外情形7项。


《清单》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的。“2020年,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我们在全省率先发布《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截至2020年年底,共对7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实施了免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总结2020年实施免罚清单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我们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发布的免罚和从轻处罚清单,并广泛征求执法部门和律师的意见建议,最终确定了2021年对违法排污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事项情形及例外情形。”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政策法规科科长黄丹介绍说。

“免罚和从轻处罚清单”执行后,将给企业带来怎么样的影响?以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为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免罚清单”出台后,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首次违法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可不予以处罚。

《清单》对免罚和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比如首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等。《清单》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环境违法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如:对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首次违法,非主观恶意,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未有合理群众信访,并能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曹洪表示:“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金额都较大,如果不分轻重“一刀切”执法,一旦给予行政处罚,可能超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承受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清单》的出台正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的工作指引。”

《清单》按照执法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但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作出决定前,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守法承诺。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将依法及时进行复查,对不遵守承诺的,依法予以严惩,并记入社会信用档案,进行联合惩戒。

为规范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形案件的适用,市生态环境局将从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加以监管。当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案件须经法制审核,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同时,还将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在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清单》在工作实践中实际运用情况,不断探索适时对《清单》进行完善与调整,确保《清单》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助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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