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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台轻微环境违法免罚清单,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清单明确了 11种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首次出现非主观轻微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清单》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重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
同时,为保证《清单》有效实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重大举措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严格执行《清单》纪律规定,细化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拟推行人民监督员和执法监督员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对《清单》落实情况开展外部监督,确保《清单》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清单》进一步细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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