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频道 | 镁矿石 | 镁原料 | 镁制品 | 镁化工 | 镁合金 | 镁建材 上游 | 原辅料 | 燃料 | 设备 | 设备配件 | 窑炉工程 下游 | 钢铁 | 有色 | 水泥 | 玻璃 | 航空航天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镁频道 > 国内资讯 > 法规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治理“百日攻坚”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量:1742

大石桥市镁产业综合整治“百日攻坚”已持续了一个半月,此次对大石桥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进行了摸底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的立项审批手续、土地规划手续、环保手续、安全生产手续、环保设施、现场管理规范、排放是否达标、落后产能情况、周围环境是否整洁、道路厂房是否干净以及产品质量。

为了“百日攻坚”检查全市共组建10个排査工作组,分片区同时开展排查工作。排査组按照“一企一策一档案”原则,建立档案,并对照行业管理标准或规范,明确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任务,直至完成整改、验收签字,目前为止效果显著。

就在昨日,大石桥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对大石桥市所有矿山企业,推行“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设立围挡、物料堆放全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以减少加工、运输等生产过程扬尘排放,有效控制矿山扬尘,切实恢复南楼矿区的生态环境。此次检查重点是南楼镁产品聚集区,参照建筑工地管理模式。

大石桥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出以下惩罚:

1.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

2.对矿山企业出入口和各级公路上涉及煤炭、矿石、渣土、灰浆、散料运输未采取密闭设施造成扬尘撒漏的违规车辆,交通局、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2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此规定在2020年11月17日起正式实施。


我要评论
验证码:换一张校验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想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区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工业矿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
主办单位:辽宁省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承办单位:辽宁吉美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专线:13332429808/微信同号
ICP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辽B2-20160100-4/辽B2-201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