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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简政放权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量:1126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力度,全面提高服务效率。

一是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工作环节。对改革前分别由评审机构和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的省级发证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两项职能进行整合,统一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开展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工作,实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一窗受理,全程通办。同时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在评审备案时将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减少了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登记的要件。

二是缩减备案范围,简化分类标准。大力缩减需要政府直接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由原来的18种情形大幅减少为4种,主要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矿石量或金属量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四种情形,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进行评审备案。进一步简化固体矿产储量分类标准,由改革前的3大类16个类型简化为2大类5个类型,即资源量和储量2大类;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5个类型。

三是精简申报要件,压缩办理时限。全面精简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的申报资料,由改革前的8件精减为4件,即矿业权证、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大幅压缩储量评审备案办理时限,要求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在受理矿业权人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受理后应在5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告补正修改时间)完成,较改革前的1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压缩了55%。对于涉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告的储量评审备案,则进一步加快办理时限,要求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述措施的出台,不仅极大方便了矿业权人办理储量管理事项,也有力提升了自然资源部门的服务效率和资源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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