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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31 浏览量:793

7月27日,为深入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并发布《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5日。

根据《方案》,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改造内容为企业配套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制造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的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方案》提出,2022年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mg/m?、100mg/m?;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mg/m?、50mg/m?。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5mg/m?、50mg/m?。其他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

为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将全面加强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方案》还对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提出要求。进出企业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应不低于80%;达不到的,2022年年底前,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燃油运输车辆使用合格油品。

《方案》规定,列入2022年年底前产能退出、关停(搬迁)的企业或生产线,可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稳定达标排放。

此外,《方案》还提出一系列配套的激励政策。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完成时限,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补。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建立水泥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可豁免应急减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优先参与绿色工厂评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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