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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力度,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我市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仍保留的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执行标准
(一)所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上一般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
(二)所有65蒸吨/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100毫克/立方米。
三、实施计划
全市共134台燃煤锅炉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海城市42台、台安县5台、岫岩县9台、铁东区17台、铁西区14台、立山区11台、千山区8台、高新区5台、经开区7台、千山风景区2台、鞍钢矿山公司14台;其中须按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的燃煤锅炉共80台,海城市27台、台安县3台、岫岩县5台、铁东区2台、铁西区12台、立山区7台、千山区3台、高新区5台、经开区5台、鞍钢矿山公司11台;鞍山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燃煤锅炉清单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工作,要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于4月底前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明确目标任务、改造方式、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于10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各燃煤使用单位提标改造计划5月底前报市蓝天办备案。
(二)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能严格落实有关行业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提标改造工作。
(三)各地区要持续摸底排查辖区内燃煤锅炉,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的燃煤锅炉,要补充进清单并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对标特别排放限值进行提标改造。2020年11月1日后不能达标的燃煤锅炉,要依法依规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并进行处罚。
附件:鞍山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燃煤锅炉清单
鞍山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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