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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量:1885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疫情出现积极向好的变化。为贯彻中央关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我市各县(市)区属低风险地区。下达命令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从即日起全面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根据疫情精准施策,实施“防范输入式疫情、追踪监护重点人员”的策略,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疫情严重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实施指定地点或居家医学隔离观察14天,对其他地区来营和返营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和跟踪监护。

三、加强“三站、三口、一场”(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站,港口、高速公路口、普通公路市际交界口,民航机场)等交通防疫检查站力量,重点对域外来营返营人员实行检查,测体温、查来源、问去向,并与相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村)实施信息共享。

四、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疾控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五、全面有序复工复产,取消企业复工复产审批、备案。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企业要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六、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

七、城乡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防病知识普及等工作,引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八、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恢复办公。

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我市发布的政策措施与本命令相抵触的,按本命令执行。

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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