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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大修”删除补偿费规定,曾年收超200亿!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量:996

征收超过20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望从法律层面成为历史。

自然资源部17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行《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进入21世纪以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呼声一直较高,并延续至今。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各地通过实践创造了许多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有必要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矿法进行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但国务院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17日表示,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现“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

修订草案中还完善了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按照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探矿权受让人、采矿权受让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别缴纳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

此外,在矿业权占用环节,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占用费。

上述负责人表示,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是不同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竞争性取得本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成本。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占用费是针对探矿、采矿过程中占用的地上、地下空间确立的费用,以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不合理占用空间行为。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2019中国矿产资源报告》显示,2018年,矿产资源专项收入734.17亿元,增长28.5%,其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719.5亿元,增长33.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收入8.97亿元,降低42.2%。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探矿权16643个,同比下降24.9%。采矿权49063个,同比下降14.56%。2018年,全国新立探矿权354个,新立采矿权1251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从1953年的11.12亿元,增至2018年的9587亿元,增长861倍。

但近年来采矿业投资却出现了一些波动。2018年,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在连续下降4年后首次增长,为9587亿元,比上年增长4.1%,增速较上年提高了14.1个百分点,但仍低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1.8个百分点。

与现行《矿产资源法》相比,此次修订草案删去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一度持续增长。2013年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为212.5亿元,同比增长7.6%,首次突破200亿元大关。

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税务总局2016年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曾提交关于修改《资源税法(草案)》的建议。他建议在基本保持“草案”税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恢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蔡继明表示,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使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所有权职能,而国家征收矿产资源税行使的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职能,推进资源税改革,不能以清费立税的名义用矿产资源税完全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

他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来就明显低于国际水平,而目前采用税制平移形成的“草案”,其税收标准根本不能弥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缺失,这将造成作为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收益大量流失。


关键词:矿产资源 采矿业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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