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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1月17日下发通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规定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这一规定扩大了地方政府对外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此前,根据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发改委1月17日的通知中还明确,前述两项规定之外且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对于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国家发改委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提出扩大开放利用外资工作的20项措施,包括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加大投资、优化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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