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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18〕100号:关于推进全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污染整治实现达标排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2 浏览量:1340

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进一步加强我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切实推动镁产业集中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进镁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镁质耐火材料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照《大石桥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自检自查标准》全面自查,自检自查后,向属地环保所提出书面达标监测申请,同时提交企业自检自查相关书面材料及现场照片。

二、各属地环保所接到企业书面达标监测申请后,于2日内与第三方,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共同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治不到位或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责令继续整治;对完成整治任务、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发放“绿牌”。

三、环保局、发改局、镁办及各开发区、镇街要加快推进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对标自查整治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各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完成自查整治任务。

详情请查看大石桥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自检自查标准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

大石桥市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自检自查标准

一、环保手续齐全:包括审批、验收等,批建不符或未批先建需有处罚后补全审批、验收手续。

二、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三、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行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四、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五、各类物料应储存于封闭的储库或堆棚内,确实不能封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控制措施。物料装卸应密闭操作或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在卸料位置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清扫、洒水保持清洁。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输送系统,或在封闭厂房、通廊内运行,开放式输送设备在转运点、进出料口应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六、烧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应加强烧成(煅烧)炉窑及干燥设施的密封,保证生产时无烟气外逸。

七、破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成品加工、包装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加工与处理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采用密封良好的设备,进出料口均应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实施有组织排放。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确认后,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关键词:大石桥 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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