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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量:2743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

海政发〔2019〕1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鞍政发〔2018〕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国土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等情况,是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和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基础,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促进海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各种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对城镇村内部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开展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及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评价调查等。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国土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照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开展我市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以我市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建设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并上报形成鞍山市、省级国土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国土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决策服务等功能。

2.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我市国土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从海城市到鞍山市的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并与省级服务平台联网,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运用。

(五)数据统计与分析。

1.数据统计。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数据分析。根据本次国土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第三次国土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本次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两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国土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本次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经费预算编报、资料收集等前期调查准备工作。

2019年2月28日前,编制实施方案,组织技术政策培训,通过招标确定作业队伍;根据国家、省、市陆续下发的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并通过省级核查;下半年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配合国家、省、市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和调查成果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海城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机制保障。市政府将本次国土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迟缓、质量不高、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经费保障。调查经费由市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调查纪律。调查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土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时限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二)确保成果质量。实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前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防止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实地相一致。

(三)严格项目监管。实行项目监理管理,对国土调查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当事人和责任人及其责任。对本次国土调查数据在后期应用阶段发现质量问题,延伸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海城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城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宋 威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守壮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项久旭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刘明利 市发改局副局长

张 顺 市民政局副局长

何长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学兵 市国土局副局长

徐宝松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景峰 市建设局局长助理

张 松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士明 市农经局局长助理

孙会堂 市水务局副局长

魏桂珍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正荗 市林业局副局长

丁雪峰 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振中 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副局长刘学兵兼任。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关键词:国土资源 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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