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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强化水泥用石灰岩矿管理,严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山数量,按照平均每500平方千米设置1个采矿权的标准,确定矿山数量上限。
辽宁省是历史上的矿业大省,以非煤矿山为主体的矿业经济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资支撑。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趋紧,非煤矿山积累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矿业“多、小、散”问题突出。截至2017年底,辽宁省非煤矿山3219个,小型矿山占全省矿山总数近90%,空间布局分散,规模效益差。
该省的砂石骨料矿山作为非煤矿山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产业发展层次较低,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水平低,粗放开发利用方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小型砂石矿企业的过多过滥,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直接影响了辽宁省砂石骨料的整体效益提升,并对一些在生态环保方面投入较大的大型砂石骨料矿山造成了严重冲击。
辽宁省这次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修复”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1600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达20%左右,基本形成源头控制、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严格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环境优美、安全稳定的非煤矿山开发建设新格局。
《意见》提出,严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山数量。对破坏环境严重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山,实施县域总数控制。通过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按照平均每500平方千米设置1个采矿权的标准,确定矿山数量上限,超出的必须进行核减,2020年年底前完成核减任务。在核减期间,未达到核减目标的县(市、区),停止新建矿山审批,已有的矿山不予延续;达到核减目标的县(市、区),保留的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必须经自然资源、安监、财政等部门联合实地踏勘核查,并通过验收。新建矿山必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意见》还特别指出,与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不得新立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同时,《意见》提出,强化水泥用石灰岩矿管理。要求新建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有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在2020年年底前必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逾期未达到的,不予延续;已有矿山经自然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实地踏勘核查,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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