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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草案:污染物低于标准三成 纳税打75折
发布时间:2016-12-23 浏览量:1059

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环保税法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今年8月29日,环保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环保税实际上是从2003年开始征收的排污费“平移”而来,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以10倍为限

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关于环保税具体数额,草案一审稿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分别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则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一审稿还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大气等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实际上,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在全国也是各地有别,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至9倍。

不过,这个上浮是否应该有一定上限?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企业等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不应授予地方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环保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至14元;同时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减排幅度给予税收减免

相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还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给予企业税收减免。

草案一审稿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本法名称未作修改

虽名为“环境保护税法”,但该法仅适用于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因此环保税法被指“帽子大、内容小”。

今年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环保税法草案一审稿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建议修改。

韩晓武委员指出,环境保护的涵盖很广泛,涉及到环保的税的法律实际上很多,比如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燃油税等,都涉及到环保。从草案的内容看,征税的对象主要是排污,可以说是把以前的排污费改成了税,可现在却用了“环保税”这样一个“大帽子”,是否合适,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

李安东委员认为,环境保护的调整对象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涵盖的内容远远超出草案中征收的大气污染物等4类,所以这个法律名称有点名不副实,建议进一步研究考虑。

不过,针对上述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草案是案号“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扩大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使用“环保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据此,建议本法名称不作修改。


关键词:污染 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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