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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出台政策 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量:1224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严防镁制品窑炉污染反弹,活化闲置资产,海城市出台政策,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

拆除范围包括,未按照2016年省、鞍山市和海城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取得环保备案手续,被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镁制品企业窑炉。按照《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未通过审核的窑炉上报市政府实施停业,此类窑炉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市政府将实施关闭。拆除的方式分自行拆除和依法强制拆除。自行拆除时限为2018年6月1日—9月30日。依法强制拆除时限为201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镁制品窑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为全面推进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海城市成立了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镁制品窑炉拆除工作。各相关镇区为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拆除窑炉的全面工作。市直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对未自行拆除镁制品窑炉的企业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镇区强制拆除,做好信访稳控工作。


关键词:镁制品窑炉 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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