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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从我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审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2017年6月,北京四中院依法受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涉企业生产经营中因喷漆作业产生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属新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向环保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赴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
早在2016年,北京市大兴区环保部门即认定多彩公司存在喷漆废气等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以及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等问题,并作出行政处罚。此后,检察机关两次现场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案件受理后,北京四中院合议庭根据环境鉴定评估意见、法官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仍持续进行过违法行为等综合评议,认为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原则。考虑到生态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具有损害不可逆和难以治理恢复等特点,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裁定该公司涉事生产基地在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证据之前,禁止从事涉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认为,禁令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涉事企业的行为。一旦发现企业违法恢复生产,司法机关可依据裁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加以处罚,有效防范当地生态环境再遭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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