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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13个省份彻底清退自然保护区内探采矿权
发布时间:2017-08-11 浏览量:1252

2017年7月17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详细规定了清理办法。要求2017年12月底完成清理,并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整理发现,许多省份走在了国家的前面。不仅仅是清理矿业权,至少13个省份两年以来已经陆续执行了清退自然保护区内矿权的政策。

内蒙古

201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 28号 )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

2017年7月底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工矿企业立即关停,实验区全部停产停业;2018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2018年12月底前,探矿权完成退出70%,采矿权和工业企业完成退出30%;2019年12月底前,探矿权基本全部完成退出,采矿权和工业企业退出率基本达到70%;其余难度较大采矿权和工业企业于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出。

河南

2017年7月11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7〕120号)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退出台账,按照立即全面停止勘查、开采行为和“先退出、后补偿”的原则实施退出。自然保护区内已经过期的矿业权,由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公告,并按注销方式处理矿业权登记数据。

自然保护区内已经到期且已申请延续的矿业权,由登记机关立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与自然保护区少量重叠的矿业权,由登记机关通知矿业权人立即申请缩减与自然保护区重叠部分,并留足保护带,对废石废渣堆放作出明确环保承诺。此项工作必须于2017年7月25日前完成。

湖南

新华社长沙8月3日电(记者白田田)记者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湖南国土部门要求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全部停止探矿、采矿等行为,暂停为其办理延续与变更工作,全省范围内暂停新设矿权。

四川

2017年7月18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就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根据难易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立即整改、短期整改、限期整改三类,切实加强对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的整改。

对到期未申请延续的、当地政府纳入关闭名单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当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以及矿业权人作出承诺自愿放弃矿业权并由当地政府作出退出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人已签订退出协议的,立即启动退出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地面设施拆除、井硐封闭以及地表生态植被恢复等工作,及时申请注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于年底前整改到位。

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实施方案和阶段目标,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确保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山东

2017年8月2日,山东省关于印发《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 35号)。

自然保护区内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一律停止勘查、开采活动,限期有序退出。 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其查明、保有的资源储量可作为国家矿产地储备。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挖沙、采石等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切实维护生态文明建设。 2017 年年底前,各市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核实,制定计划,限期退出。

甘肃

2017年6月19日,甘肃省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方案指出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

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广东

2017年5月22日国土资源报消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拟对11宗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吊销证照并进行生态恢复;对3宗与自然保护区存在部分重叠的采矿权责令缩小矿区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对3宗与自然保护区存在部分重叠的探矿权,责令停止探矿勘查活动,注销探矿权;对1宗不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但位于环保陆域严控区的探矿权,采取责令停止勘查活动,并注销探矿权。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重庆

2017年2月24日,国土资源报消息,重庆局制定的《重庆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差别化退出工作方案》明确,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

在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

宁夏

2017年1月18日,宁夏国土资源厅消息,在规范采矿权管理方面,国土厅要求各级矿政管理部门严格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各类采矿权原则全部通过宁夏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出让。

今后,凡是涉及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和公路、铁路等周边可视范围内一律不得新设采矿权,以往设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也一律不予办理延续等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限期关闭退出。

云南

2016年11月25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征求环保、住建、林业、交通、水利5个主管部门同意。

云南厅提出,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划定为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禁止区和限开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

广西

2016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会议,78个自然保护区内矿权将逐步依法退出。广西厅提出,要严格新设矿业权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一律不得新设商业性探矿权和采矿权,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要依法逐步处置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矿业权范围部分与保护区重叠的,扣除重叠部分范围后可办理延续手续。各市可研究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矿业权的差别化补偿退出机制。

陕西

2016年3月11日,陕西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三保三治”行动计划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会议指出,“十三五”期间,陕西将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严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一定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调整。

青海

青海是最早清退自然保护区矿权的省份之一。2015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对《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规划》中划为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划为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即自然保护区全部划为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

二是对涉及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部分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进行调整,退出自然保护区。

三是对涉及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或撤销。

四是对自然保护区已有矿业权进行稳妥有序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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