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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已经成为环保领域的一种新型犯罪,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从严惩治难等打击难点。从2023年7月至今年7月,海城市公安局先后成功侦破了四起“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案件一:海城市某矿产品加工厂污染环境案
2022年12月8日11时至13时,海城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联合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城市某矿产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有旁路排放行为,且该公司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环境监测点位,该矿产品加工厂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犯罪嫌疑人杨某于2023年7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19日因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二:辽宁省某矿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4年1月2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海城市公安局信息反馈,辽宁省某矿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疑似存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经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确认,该单位3座轻烧窑炉(8、9、11号)处于生产状态,3座窑炉生产时均未关闭窑门,有烟气从未关闭的窑门外溢,存在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行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佟某是厂长,负责生产方面工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蒙某是该公司的工人,其将三座窑门打开。
犯罪嫌疑人佟某、蒙某于2024年5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三:海城市某矿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海城市公安局于2024年3月5日对海城市某矿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2、4、7、8号轻烧窑在生产状态下炉门处于打开状态,涉嫌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施。海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张某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厂长。
2024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四:田某某干扰数据污染环境案
田某某干扰数据污染环境案件于2023年10月30日由海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系海城市某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责在线检测设备记录数据工人,该人为减少夜间巡查在线监测数据及加药加水维持数据达标工作次数,在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之前、采样泵之后安装了一段塑料管,且塑料管上有三角形切口,导致有一部分样气通过切口处排放,正常抽取的样气无法全部进入分析仪进行检测,从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于2023年1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2月29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4年3月28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会议上曾多次强调:“对于工业企业排放空气的管理,生态、应急、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对无组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理。”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与环保部门紧密协作、联合执法,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海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四起案件的侦破是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紧密协作、联合执法的重要成果,也是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态度的具体体现。海城市公安局将盯重点、查疑点、攻难点,以全链条精准打击态势,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贡献公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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