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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委托六个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原由部实施的部分矿产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发布时间:2017-06-13 浏览量:987


6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5号部令,发布施行《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审批登记行政许可工作。

《决定》共8条,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监管要求、有效期及与已有规定的衔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委托范围分两部分:一是有关探矿权的委托范围,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等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二是有关采矿权的范围,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等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在上述委托范围中,不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决定》强调,国土资源部要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线监管、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受委托的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6省(区)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并加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专用章。同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年度工作报告。

此外,《决定》要求6省(区)国土资源厅强化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及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等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监管,规范勘查开采秩序,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5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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