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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1日,我市制定出台了《鞍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升企业负责人促生产、抓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管理办法》牢牢把握出资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位,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强化企业安全工作体系建设为抓手,以狠抓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为手段,进一步密切与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到“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办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结合存在重大危险源和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分三类实施监督管理,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动态调整,务求实效。办法明确要求各企业集团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专职管理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企业集团认真履行对所属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精细管理原则,《管理办法》从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本质安全出发,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要素管理,如安全理念、责任体系、风险防控、隐患排查、费用提取、教育培训、科技兴安等。既有事前防范措施,也有事后处置要求,既有治标方法、也有治本之策,体系化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对企业集团分类监管基础上,《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考核,通过绩效考核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加大管理和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质量逐年提升。对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出了最严厉的处罚,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监管企业,如发生瞒报或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年度考核结果即实行扣分、降级或直接降为“最低档次”处罚;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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