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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两家耐材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均被罚款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271

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大石桥市两家耐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9日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一耐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混砂车间生产时大门开启、混砂机上料口未密闭、混砂机上积尘较重、混砂车间地面积尘较重。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图片3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1份等证据为凭。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二十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到大石桥市石佛镇一耐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新建氧化镁粉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即新建一条回转窑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入生产。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1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厂房租赁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各1份等证据为凭。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零叁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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