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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
(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要重点实地核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数据指标超高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针对中央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可组织专项检查。
三、加强评估成果应用
(四)以地区为评估对象的激励约束措施。划定为领先档次的地区,在节约集约示范县等荣誉称号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推进优化评价指标等措施予以支持;划定为落后档次的地区,及时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比对核实,推动积极整改。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提醒。
(五)以矿山企业为评估对象的激励约束措施。划定为领先档次的矿山企业,可在项目申请、绿色矿山创建、用地用矿、资金申请、融资债券、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划定为落后档次的矿山企业,通过约谈等方式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整改态度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利用现有政策,采取诚信管理措施。
(六)评估对象不足三个的不再划档,相关激励约束措施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实施。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撑单位或第三方委托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对参与调查评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依法进行的调查。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八)矿山企业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发现矿山企业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矿山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由于填报错误、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评估结果偏差的,采矿权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做好工作保障
(九)加强组织保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制定配套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积极培养专业的调查评估队伍,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十)做好宣传培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调查评估工作的意义、进展和成效,引导矿山企业、社会积极参与,为常态化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积极开展评估技术培训,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提升矿山企业数据台账管理和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调查评估所需工作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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