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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南楼经开区两家耐材企业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01-26 浏览量:203

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南楼经济开发区两家耐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2023年12月8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村营口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该企业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8日,在生产状态工况下,自动监测设备流速数据接近恒值(0.2米/秒以下),不符合企业实际工况,已造成在线数据失真。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2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国发在线平台截图2份等证据为凭。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大石桥市某烧结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该企业202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4日,在生产状态工况下,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温度数据恒值为“0”,数据波动不符合企业实际工况,已造成在线数据失真。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2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国发在线平台截图1份、《营口市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节选)的通知1份等证据为凭。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关键词:耐材企业 耐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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