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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2023年9月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外网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公告》,已面向全社会公开。截至目前,大石桥市翰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已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现对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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