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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对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不低于土地征收成本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鼓励企业增加投资规模。2、对文旅项目用地,探索试行“点状供地”模式,实行“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点对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3、对“四改”(扩建)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并能有效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4、对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解决。
二、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5、对于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等要件没有颠覆性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承诺办理”等审批模式,并探索试行发放“预施工许可证”,实现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同步高效。
三、建立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
6、设立新旧动能转换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新能源、岫岩玉、文旅康养、农产品深加工等新的动能产业发展。适用范围:县政府(或授权)签约的县域内重点扶持产业新上、扩建项目。适用条件: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土地利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额度确定:根据新上、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同时参考产业类型、产业带动和财税贡献等,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鼓励县域企业提档升级
7、对于以后每年新增“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0.5万元、5万元、8万元的扶持资金。8、对于以后每年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企业、地产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资金。9、对于以后每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
五、激励县域企业创新发展
10、对于以后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扶持。11、对于以后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扶持。12、对于以后每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企业,以及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结合企业地方实际贡献,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扶持资金;对于连续三年总产值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加倍扶持资金。
六、鼓励县域企业实施“四改”、扩建项目
13、对于以后每年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四改”、扩建项目,优先保障产业链延长的项目用地,同时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20%给予一次性的扶持资金。14、对于以后每年引进资金盘活重组园区停产企业,在企业盘活重组恢复生产并且产生地方贡献后(不含企业自行筹集资金恢复生产),按照当年新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30%给予企业一次性的扶持资金。15、对于以后每年通过其他方式盘活县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企业扶持资金。
七、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市场
16、支持县域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每年财政列支专项资金50万元,对于县域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会、推介进行扶持,全力营造县域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八、支持县域企业树立品牌意识
17、对于以后每年获评“辽宁优品”“鞍山精品”产品称号县域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现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兼得;总体政策执行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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