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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将带来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量:1295


为了使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化,国务院近期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它一方面规范了目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另一方面使得矿产资源所带来的利益能够更好的分配,使当地居民能够真正享受到矿产资源所带来的利益。不得不说这个方案的制定考虑到了很多方面的因素,是智慧的结晶。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权益金”是由国外引入的一个概念,其英文“royalty”有皇家(royal)的含义,意味着皇室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享有一定的收益。鉴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需要对矿产企业收取“权益金”,以对矿产资源所有者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矿产资源物质耗减予以经济补偿。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发制度”,随着矿产开发费用、税费的提高,税费重复交叉的情况越来越明显,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收益,往往重视价款而忽略了矿产资源的特点,使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结构失衡,因此现阶段政府想借鉴国外通用的“权益金”制度来使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化。

二、《改革方案》的影响

从此次《改革方案》的措施中,我们可以找到其将带来的部分影响的蛛丝马迹。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指出了以下四点改革措施:


通过上表,可以明显地看出改革前与改革后,税费名称发生了变化,中央与地方对税费的分享比例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将带来如下的积极意义:

1. 明确了费用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矿产企业的负担

在矿产权出让阶段,改革方案出台前并没有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的范围;改革方案出台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仅适用于国家出让矿业权的情形,因此在矿产权出让阶段,若并非国家出让矿业权,则无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只需缴纳使用费,减轻了一部分矿产公司的负担。

在矿产权占有阶段,《改革方案》明确要依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矿业权占用费进行动态调整,这使得矿产权占用费更加合理化,真正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投资人风险承担能力得以提高。


在矿产开采阶段,《改革方案》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到“资源税”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税费重复交叉的情况,进一步理清了资源税费之间的关系。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阶段,《改革方案》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改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明确了之前“保证金”的性质,即该资金是矿产企业承担一定环境保护责任的体现,并非可以退还的“保证金”。

2. 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矿产权出让阶段,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比例由2:8变更为了4:6,地方政府因出让矿产权而获得的收益大大地减少,反之,矿产权占有的占用费、矿产开采的资源税绝大部分都归地方政府享有,如此一来,吸引真正有实力的矿产企业进行开采就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这可以有效地防范矿产业市场中“圈而不探”的行为,使更多的矿产企业加入公平竞争中,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增加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金额

《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大部分费税均由国家享有,用于治理被开采当地环境的基金尤为少,使得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因为环境污染陷入越来越贫穷的怪圈。针对这一问题,《改革方案》相关改革配套政策规定,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如此一来可以真正做到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税费用之于民,为当地人民的生活环境的改善做贡献,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上文“怪圈”的出现。

三、对改革方案的评价

笔者认为,此次《改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费重复交叉的情况,取消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占用费也依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这为广大矿产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各矿产企业的公平竞争。此外《改革方案》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调整,避免了地方政府盲目出让矿产权,有利于大幅度遏制现实存在的“圈而不探”的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改革方案还需要一些配套政策来进行落实完善,目前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因此可能会影响该改革方案的实施,姑且期待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使我国矿产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以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态环境吧。


关键词:矿产资源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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